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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

日期:2023-07-07

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聚焦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注重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鼓励支持外资来琼发展养老产业。

《条例》对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进行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校舍等有效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条例》规定,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改造升级;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服务、服务预约、安全检测等服务,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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